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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0 10:13:42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九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地震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地震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五条;
    7.《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
    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
    9.《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行政法规

2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

1995.4.1

3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2.17

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

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9.1

地方性法规

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部部门规章

7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8.12.29

8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9.8.10

9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中国地震局

1999.8.10

10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0.3.1

1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

2002.1.28

政府规章

12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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