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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0 10:23:02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三十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广播电视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广播电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5、《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6、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生效时间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9.1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

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3.10.5

3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0.11.5

 

 

4

 

卫星地面接收外国卫星

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1990.5.28

5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0.11.16

6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1.4.20

政府

规章

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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