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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0 10:05:27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十一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0条。
    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4条、第20条、第21条。
    4、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疾《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第3条。
    5、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文件。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5.15

地方性

法规

2

《湖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1

部门

规章

3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

1999.8.31

政府

 

规章

4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规定》

省政府

2006.5.1

5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

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社 [2006]5 号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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