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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0 10:08:52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八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粮食流通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4、《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见下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5.26

地方规章

2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5.1.1

部门规章

3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

2005.1.1

4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认证认可委员会

2005.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一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十二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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