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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1 10:39:2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十三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

    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地方性法规

3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6.3.1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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