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执法 -> 正文
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八条
7、《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8、《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五条
10、《湖南省林业条例》 第四条
1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四条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2007-2008 版权所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主办: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鼎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736-7397363(传真) 地址:鼎城区政府院内 电子邮箱:dcgov@163.com 最佳浏览:建议使用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备案:湘ICP备0500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