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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鼎城政府网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7-31 17:50:55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执法依据公告

(第三十一期)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10、《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六条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17、《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四条
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1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2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2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2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25、《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
26、《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0项)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70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
4、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5、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6、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作业、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7、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8、江河的(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
9、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0、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61项
1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12、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开发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318项
13、洞庭湖区蓄洪区安全船工、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第308项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1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1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173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
17、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18、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71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3、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6、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7、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0、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13、擅自在防洪大堤或者主要间堤上破堤开口,或者占用、损毁水利结合灭螺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4、强行在堤上行驶机动车辆;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杆、界桩等河道管理标志;损毁或者擅自变卖蓄洪区内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或者擅自拆除安全楼、安全台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5、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6、除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外,填埋山塘,情节严重对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7、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8、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9、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0、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或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1、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22、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2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24、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25、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7、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28、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2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3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3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3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3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3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3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3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37、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38、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3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40、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41、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实质性内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4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46、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47、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50、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单位):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说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料取样检测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6、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58、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1、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6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6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65、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7、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的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69、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7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1、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指令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未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责令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种类:强行拆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5、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逾期不清理的
强制种类:强制清理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6、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
强制种类: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强制种类: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8、围湖造地或者示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强制种类: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强制种类:拆除或者封闭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四)行政征收(共5项)
1、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5、收取洲滩开发利用费
法律依据:
(1)《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水土流失造成损害后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行政确认(共6项)
1、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4、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水库大坝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8项)
1、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3、对本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4、与环保部门共同对本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大坝修建质量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6、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法律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8、对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行使)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13项)
1、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的紧急处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对水事纠纷的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初步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开发利用规划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对河道围垦许可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7、对填堵原有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洞庭湖区)许可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现今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法律依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1、对大坝修建质量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
13、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
法律依据: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14、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1)湘政发[1996]52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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