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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31 15:38:21

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省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7.1。

2.4  市州、县市区机构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5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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