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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21 15:49:47

常鼎政发〔2007〕9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定》,按照省、市合管办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常德市鼎城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德市鼎城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  施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偿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合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和从事新农合服务、组织、管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区委常委和副区长任副主任,政府办、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农合工作。
      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农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基金的调度、审批和支付,制定、执行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了解参合农民的就医情况,承担区合管委、区卫生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林场)成立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合管办。负责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新农合,负责参合个缴资金的收缴,协调处理本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其它事项;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   成立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由人大、政协、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负责新农合基金监督审计、医疗服务质量督查、新农合工作中违纪违规现象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章      筹资与管理
 
      第九条    本区域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派出所应提供完整、真实的户籍资料,便于农民参合。
      第十条    新农合以年度为运行周期,每年1月1日启动,12月31日结束,中途不办理当年的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新农合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出资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农民首先完成个人缴费的前提下,根据缴费人数划拨专项基金。
      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个缴资金,由民政部门一次性足额划拨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自筹资金的责任单位,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的新农合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一收缴,及时缴入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新农合基金收缴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新农合统筹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由区合管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区财政部门对新农合基金定期审核。新农合基金专户年度节余资金及利息收入作为新农合基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四条    区合管办的人员、办公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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