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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2-21 16:50:03

常鼎政办发〔2007〕9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区农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鼎城支公司制定的《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鼎城支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有关精神,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推进我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稳定农民生活;更好地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为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对于改变农业救灾模式,放大救灾资金效应,保护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初,国务院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稻、棉花等5种农作物品种的保费补贴试点。我区被列为首批试点区之一。我区地处洞庭湖滨,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农业区,各种自然灾害每年都给水稻、棉花等农作物生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我区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粮食、棉花农作物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部门配合、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三、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险种。试点险种为水稻和棉花种植保险。
      (二)险种保险责任。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和旱灾。
      (三)保险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障金额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农作物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全省统一确定物化成本为水稻每季每亩240元,棉花每亩300元。
      (四)保费收取方式。对纳入农业保险试点县投保的水稻和棉花险种保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5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40%的保费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收取:一是以乡镇(场)为单位,由乡镇(场)代农户先垫付保险费,然后由各乡镇(场)委派人员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农户、龙头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收取归还;二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乡镇(场)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农户、龙头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收取。
      (五)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我区共有33个乡镇,3个农林场,水稻种植面积101.1万亩,棉花种植面积14.5万亩。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必须全面展开,水稻、棉花投保耐力力争达到播种面积的100%,以争取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把中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让农民得到贴心贴意的帮助,享受实实在在的好处。
      (六)保险费率。
      1.水稻种植保险。
      ⑴基本保险: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6种自然灾害责任,保险费率为5%。即每季每亩保费1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6元,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2元,其余保费由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和农户等承担。
      ⑵旱灾保险:承保旱灾灾害责任,保险费率为3%。即每季每亩保费7.2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3.6元,市、县财政至少补贴0.72元,其余保费由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和农户承担。
      ⑶综合保险:承保上述基本保险和旱灾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为7%。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8.4元,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68元,其余保费由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和农户承担。
      2.棉花种植保险。
      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和旱灾7种自然灾害责任,保险费率为8%。即每亩保费24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12元,市、县财政至少补贴2.4元,其余保费由龙头企业、种棉大户和农户承担。
      3.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农户的承受能力,统一选择综合保险。
      (七)理赔标准。
      1.分段计算,比例赔付。水稻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期确定保额,即苗期140元,分蘖拔节期160元,抽穗扬花期180元,成熟期240元;棉花种植保险分三个时期确定保额,即苗期120元,蕾铃期240元,吐絮期300元。
      2.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棉花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30%)至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额全额赔付。
      3.投保水稻、棉花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偿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240元和300元。
      (八)保险经营公司的选择及承保区域。根据湘政办发〔2007〕12号文件精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公司确定为鼎城区农业保险试点经营机构,承保区域为鼎城区各乡镇(场)。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各乡镇(场)财政应将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二)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保财险鼎城支公司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公司。
      (三)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五、试点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区政府建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推动本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为推行农业保险试点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遵循农户自愿投保原则,不搞强迫命令。要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列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三)投保模式。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我区的农业保险以乡镇(场)为单位,对试点险种进行统保。
      (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我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区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区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区财政部门负责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
      (五)要认真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保险试点任务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公司要从支持“三农” 、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摸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增加网点,组织客户专职服务工作组,上门服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四是诚实守信,准确及时合理做好查堪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五是积极创造条件,寻求再保险支持,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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