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三管齐下 “老大难”积案终执结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老大难”合同纠纷积案。在拿到和解协议书后,申请执行人金某握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们为我做的一切”,金某的感激,源于这起困扰了他多年的案件,在承办法官们的耐心调和下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告金某与被告余某自2006年10月开始做棉花生意,由金某收购农户的棉花籽花加工成皮棉后卖给余某。截至2007年10月12日,经双方结算,余某共欠金某货款89万元。后经金某催讨,余某分5次共偿还货款32万元,尚欠57万元未付。余某约定于2008年5月8日还清余下货款,但经金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金某于2008年5月22日向鼎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7月4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余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金某货款57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金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按法定程序共为金某执行到位124400元,因当时金某未能提供余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执行工作一度被搁置。几个月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余某在某公司拥有七十万股权,遂通知余某履行义务。但因余某的股权无人受让,公司整体转让有实际困难,而金某不同意余某提出用该公司现有的一部分产品抵债的方案,使得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面对四十余万元欠款无法得到执行、双方矛盾无法化解的被动局面,承办法官们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主动与申请人金某取得联系,详细介绍执行的进展情况以及面临的困难,并指定专人与金某配合以利于查找余某的财产情况;另一方面,耐心地做余某的工作,同时寻求基层组织的支持。
通过与余某平等沟通,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余某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但他提出一次性偿还余下445600元有一定困难,需要分期偿还。经过法官多次调和,最终金某也表示同意余某分期支付,双方遂签下了和解协议,约定余某从2010年6月9日起每月偿还金某欠款8000元,每年的第12个月偿还12000元,每年共计偿还10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445600元。
来源:鼎城区人民法院 庄华伟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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