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为组民分土地款村组败诉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丈夫随妻子落户后是否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被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因证据不足败诉。
高某系常德市鼎城区石门桥镇某村5组村民,玉某是广西人,两人于2006年12月29日结婚。2008年1月14日玉某的户口迁入5组,同年3月5日女儿玉某某也上户到5组。2009年4月2日,高某申请建设用地,并获准5组建房居住。后因修建高速公路5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时, 5村民小组以高某系出嫁女,玉某和玉某某落户时高某的母亲曾承诺他们不参与分配为由,拒绝给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高某则认为,三人户口都在该村5组,且承包有责任田,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高某将该村与5组均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玉某和玉某某是某村5组的村民,并在5组承包有责任田,他们是以土地为生存条件的农民。2009年5组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时,高某三人就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提出高某系出嫁女,玉某和玉某某落户5组时高某的母亲承诺他们不参与分配,没有证据证实,不予确认。因此,法院作出了高某、玉某和玉某某享有该组村民的同等待遇,有权参与土地征收应该补偿费分配的判决。
来源:鼎城区人民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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