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偷梁换柱”炒股 数百万理财款银行“埋单”
银行职员以在银行推销理财业务的便利,偷偷将客户的理财款全部用于个人炒股,亏损后潜逃,而银行因疏于管理酿出了此番祸端,不得不自己去填上这个巨大的缺口。近日,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经过二审后,银行向客户赔偿了310万元的理财款。
原告王红与证人赵刚系夫妻关系。被告张英系被告长城银行员工,赵刚因经常办理存取款业务而认识被告张英。2008年元月份,被告张英找证人赵刚揽储,赵刚于4月11日按被告张英的要求到长城银行用其妻王红的身份证开立了一个帐户,同时配套办理了一张长城银行银联卡和U盾。银联卡办好后,赵刚即往该帐号存入100万元。4月14日,张英向赵刚推荐银行的一种理财产品,赵刚认为该产品利益回报比存款高,便将银联卡内100万元存款全部买了该期限为三个月的理财产品。三个月后,100万元理财本金和约4万元收益自动打入了户名为王红的该帐户里(实际是张英补贴的利息)。赵刚见本金和收益打进了帐户,便慢慢相信了张英。案发前,赵刚最后三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将U盾交由张英代为操作,张英在手续办完后再把盖有银行公章和私章的凭证交给赵刚。而实际张英以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又深得赵刚信任的便利,将总计410万元的理财资金全部打入了自己炒股的账户中。2009年8月16日,被告张英因亏损外逃。长城银行报案后,追回损失70万元。2009年8月27日,原告王红向法院起诉。
2010年3月25日,鼎城区法院以被告张英系职务行为、被告长城银行出具了有单位正规业务公章和张英个人业务私章的凭证,结合赵刚密码保管不善,判决被告长城银行支付原告王红委托理财款310万元。长城银行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法院。后经过二审,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了长城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综观被告长城银行败诉原因,虽然赵刚有部分过错,但被告长城银行过于信任员工、疏于印章管理则是被告张英“偷梁换柱”借机用客户理财款炒股的主要诱因。法官提醒,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管理,以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鼎城区法院 罗尚春、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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