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服刑人员诉权 法官两度监狱开庭
2010年11月5日、11月22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的法官两次前往岳阳监狱就原告杨某与被告蔡某离婚案作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为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两次前往监狱,并且最后能成功调解案件,消除原被告间的怨恨情绪,承办法官们倍感欣慰。
杨某与蔡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加上蔡某不务正业、个人生活不检点,经常以做生意为幌子长期在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经常为此吵闹。2009年蔡某自称为常德市体育生态园高尔夫球场项目部副总经理,以允诺承包高尔夫球场绿化工程为诱饵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入狱服刑近一年后,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
鉴于被告蔡某是服刑期人员,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审判地点定在岳阳监狱,以确保被告蔡某诉讼权利。2010年11月5日,承办法官驱车前往岳阳监狱组织调解,根据蔡某的叙述,法官们做了详细的准备工作。虽然此次前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结果,但让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被告蔡某的心理,为11月22日的开庭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开庭当日,经过承办法官庭前耐心细致地开导,蔡某觉得自己愧对妻儿、愧对家庭,最后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一万元的现金。由于原告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目前也是租房居住。原、被告结婚以来,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此时拿出一万元也确实有难度。考虑到原告的经济状况心及被告确实需要一些钱作为生活所需,承办法官又从原告的经济状况上做被告的工作。最后原、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也同意给予被告经济帮助费5000元。
来源:鼎城区法院 庄伏云、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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