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角之争酿悲剧外甥打死舅舅获刑
因合伙做生意与舅舅产生矛盾,又因口角争执,一时冲动,将舅舅打伤致死。日前,这起案件经鼎城区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杨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杨华今年27岁,湖南南县人。2008年8月1日,被告人杨华与被害人曾俊(系被告人舅舅)合伙开办绣花厂。9月29日,曾俊与其姐曾红签订了一份抵款协议书,约定由曾俊将自己所有,作为出资入伙的一台绣花机抵给曾红,用以偿还所欠曾红的3万元借款。被告人杨华及其父亲杨军(已判刑)以曾俊将绣花机抵偿给曾红为由,不同意双方继续合伙经营刺绣厂,但曾俊以合伙期限未满坚持合伙经营,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10月16日上午10时许,曾红到刺绣厂拖运绣花机,因杨华不愿与曾俊合伙,杨华的父亲杨军也准备把余下的二台绣花机拖走。曾俊的母亲即被告人杨华的外婆张某不同意杨军拖绣花机,杨军便骂张某多管闲事。曾俊听到后,随手拿起一把椅子欲打杨军,杨军即转身到自己的电动车上拿起锁电动车的铁链锁,准备打曾俊。此时曾俊拿的椅子已被旁人拦下,被告人杨华双手抱住曾俊的脖子,杨军趁机用铁锁链猛击曾俊头部数下,致曾俊头部受伤流血。曾俊欲挣脱杨华,杨华朝曾俊身上打了几拳。后曾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曾俊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外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华与其父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曾俊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犯罪后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鼎城区法院 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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