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子“不告而别”引丈夫不满 报复伤人被判刑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已经办了离婚手续的丈夫不满妻子的“不告而别”心生恨意,将妻子砍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罗某(女)本是夫妻,于2009年11月13日离婚,后两人在段某家继续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罗某在事先未告知段某的情况下,离开了段家。段某因不满罗某出走,并怀疑她在外面已经有了他人,遂产生了报复之意。2010年11月21日12时许,段某在某休闲城二楼找到罗某。段某手持一把刀抓住罗某的头发,将其拖入自己的一辆越野车中。随后,段某驾车至鼎城区武陵镇某村的大堤上,用刀在罗某左腿膝盖和右小腿处各砍一刀,并不许其医治。三小时之后,段某与罗某双方的亲人赶到现场进行劝解,段某才同意用车将罗某载至自己家中。当晚7时许,民警将罗某从段某家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罗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无视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段某自愿认罪、赔偿积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陈劲松、马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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