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常鼎政发〔2011〕1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施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须以本办法为依据。凡属纳入本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应严格依照《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必经程序;凡属纳入本办法听证事项目录的事项,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规定组织公开听证,不得违反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详见附件1)。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是指本区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拟制部门确定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详见附件2)。
第四条 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同时纳入听证目录管理: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二)决策部门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六条 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七条 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具有行政职能的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所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事项目录,于每年初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具体事项目录草案,载明决策具体事项、决策拟制部门、听证具体事项、听证主持部门、听证时间、地点、报名范围等信息,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区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可征求有关部门对议题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由区法制办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将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各单位所发布的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具体事项目录,应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调整和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目录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相应调整决策目录或听证目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所发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具体事项目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实施该目录的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凡列入本单位年度听证具体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听证,未按规定听证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听证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代表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的增加、调整、变更等,向决策拟制部门、听证主持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应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办(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告知办(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和听证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附件1
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
1 |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
2 |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
3 |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
4 |
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 |
5 |
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
6 |
编制财政预决算方案,超过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
7 |
超过3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
8 |
超过3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处置除外 |
9 |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10 |
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 |
11 |
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科技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住房保障、规划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12 |
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
13 |
区政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
14 |
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
15 |
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
1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
附件2
鼎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序号 |
听证事项(内容) |
听证组织机关 |
1 |
江南城区水价改革与调整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2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 |
市规划局鼎城分局 |
3 |
制定或调整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4 |
制定或调整城市基本公共交通运价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5 |
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6 |
制定或调整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7 |
制定或调整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住宿费、高中学费)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8 |
编修区公共交通规划 |
区交通运输局 |
9 |
基准地价更新 |
区国土资源局 |
10 |
编制或修改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区国土资源局 |
11 |
拟定或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
区国土资源局 |
12 |
编制或修改矿产资源规划 |
区国土资源局 |
13 |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 |
区教育局 |
14 |
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 |
具体组织编制主管部门 |
15 |
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
具体事项主管部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