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鼎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 8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鼎城区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dcfzb@163.com
联系电话:0736-7388557
邮政编码:415101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鼎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鼎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鼎城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发明专利奖。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三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二人,奖金为每人10万元。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0个,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发明专利奖不限制数额,每年据实奖励,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由市、区两级科技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产生。
区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奖励人选负责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给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财政专项拨款。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或者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发明专利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
第十三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对象必须是隶属鼎城区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申报。
(二)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确定可推荐对象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成果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召开评审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会议汇报推荐获奖成果或项目及资格审查意见。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评审结论。
(五)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公众无异议的,向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建议。
(六)报批。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剽窃、夺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区科技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资金,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应对科技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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