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购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鼎政办发〔2016〕40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对象购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购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
购房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江南城区经济繁荣发展,鼓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在江南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对象,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南城区购买商品房,订立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奖励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包括房屋的被征收人及其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按征收补偿款(可置换面积)内缴纳的购房契税先征后奖。不能按税法规定享受契税减免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在江南城区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含手续齐全的二手房,但不含别墅、商业门面、车库、车位等),且实际缴纳购房契税的,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可置换面积)内缴纳的购房契税先征后奖。
第四条购房人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具体包括:本人的奖励申请、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证明、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交易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合法商品房证明。
第五条购房人提出奖励申请后,首先由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所购商品房的合法性,再由区征收办审核奖励资格和奖励额度,按月汇总提交区财政局复核后,由区征收办打卡到人。
第六条区征收办对购房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验整套资料原件后,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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