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鼎政办发〔2016〕42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室内装饰行业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常德市鼎城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和艺术手段,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创造,是一项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和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监督工作,指导室内装饰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区散装水泥与墙体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散墙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区室内装饰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发改局、财政、住建、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房管、卫计、安监、安全生产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区范围以外来我区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向区室内装饰协会申请办理相应《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活动。
室内装饰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行业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有从事室内装饰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修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九条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装饰企业,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督及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装饰工程,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均应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发包的方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委托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机构实施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和社团机构,必须由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否则财政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工程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企业从事公共场所的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区室内装饰工程图审中心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还须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装饰材料,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装饰材料及饰品的质量监管。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工艺标准和质量规范,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放射物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装饰企业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如需利用公共空间,应经物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使用。
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物业管理机构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规定进行堆放和清运。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活动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装饰材料。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执业等级证书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四)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七)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八)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扰乱室内装饰市场秩序,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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