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案曝光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强化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职能,鼎城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至2016年查处了一批涉税违法纳税人,在整顿和规范全区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成效。为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现从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税收违法案例附后),希望全体纳税人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纳税。同时,希望广大公民积极举报税收违法行为(鼎城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举报电话0736-7386640),为共同净化税收环境,推进鼎城“二次创业”做贡献。
鼎城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税收违法案例
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逃税案
法人基本情况: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30703550716935,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农副产品销售的业务,注册地址是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金霞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席群建,男,身份证号码为430722******3658。
主要违法事实:2012-2014年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冷某合作开发制冰车间分得12套房产,卖给铁某、蒋某等7人共计收取6167576元未入公司财务账,2013年该公司与某骨康医院签订综合办公楼租赁合同,用白条收取租金600000元未入公司财务账。该公司在2012-2014年度申报纳税时隐瞒了以上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税务处理、刑事司法处理情况:
(一)税务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单位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确认为偷税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单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达到《刑法》涉税犯罪移送标准,鼎城区地方税务局立即依法移送了该案件。
(二)刑事司法处理情况:公安机关受理后于2014年底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该公司公诉。检察机关于2015年初向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补交的税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上缴税务机关。
实施检查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地方税务局
罗新超逃税案
自然人基本情况:罗新超,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124********731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2010年2月至2014年5月担任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2-2014年罗新超在担任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公司名义与冷某合作开发制冰车间分得12套房产,卖给铁某、蒋某等7人共计收取6167576元转入私人账户未入公司财务账,2013年罗新超以公司名义与某骨康医院签订综合办公楼租赁合同,用白条收取租金600000元未入公司财务账也未告知公司会计挂往来账。2012-2014年度其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授意公司会计进行申报纳税时隐瞒了以上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税务处理、刑事司法处理情况:
(一)税务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罗新超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授意公司会计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确认为偷税已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对其授意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达到《刑法》涉税犯罪移送标准,鼎城区地方税务局立即依法移送了该案件。
(二)刑事司法处理情况:公安机关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对罗新超实施刑事拘留,并于2014年底向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检察机关于2015年初向人民法院对罗新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罗新超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实施检查的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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