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
公 告
常鼎政征公告〔2016〕2号
因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建设需要,鼎城区人民政府拟对江南城区大湖路以东、花船巷以西、徐家巷以北、善德路以南合围区域和大湖路以东、花船巷以西、徐家巷以南、临沅路以北合围区域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实施征收。2016年5月9日,鼎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现将《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电话咨询,网上征集等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期届满,区征收部门未接到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内容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附件:
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B05、B06地块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南城区大湖路以东、花船巷以西、徐家巷以北、善德路以南合围区域和大湖路以东、花船巷以西、徐家巷以南、临沅路以北合围区域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被征收住户504户,建筑面积约73400㎡。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自本项目内所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5、国家和省、市、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户型,按40㎡建筑面积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但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有住房且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区国土、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征收办、办事处、社区依据相关政策现场认定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重新复核作出结论。
征收1998年1月1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价值的100%给予补偿;
征收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规定给予补偿,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定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适当补贴;
2008年12月31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
经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
(二)搬家费。征收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费。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给予600元/月补助;40㎡以上、60㎡(含60㎡)以下的,给予700元/月补助;60㎡以上、80㎡(含80㎡)以下的,给予800元/月补助;80㎡以上的,临时安置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安置费增加10元/月,增加安置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助。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房屋产权置换的,前3个月按实际房屋征收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3个月后按产权置换房屋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设备搬迁费: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经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含70㎡)以下,且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住房困难补助25000元。
2、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它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4、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回迁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按项目实际划分片区。每个片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6、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800元/㎡予以补贴。
(七)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
1、不能认定视同为合法建(构)筑物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均可以按房屋征收价值的实际补偿比例等价值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除选择货币方式奖以外,其它奖励和补助参照合法建筑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执行(含临时安置费)。
3、2008年12月31日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只给予搬迁费,不享受其它奖励和补助。
八、征收公房
征收人只对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征收补偿,补偿方式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为主,对于房屋承租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按合同给予其适当补偿。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给予其适当的装饰装修、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3、住宅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公房所有权人在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产权调换房屋相关事项
1、安置房交房标准:
①入户大堂:精装修;
②各层前室:标准装修;
③其它公共部位:标准装修;
④电梯:品牌电梯;
⑤入户门:品牌防盗门;
⑥外窗及封闭阳台:铝合金中空钢化玻璃;
⑦外墙:品牌涂料;
⑧天棚:保温砂浆面;
⑨普通内墙:混合砂浆面;
⑩厨卫内墙:水泥砂浆面;
⑪地面:水泥砂浆面;
⑫室内安全栏杆:不锈钢(或锌钢);
⑬供水:接入户内,单独立户;
⑭供电:接入户内,单独立户;
⑮燃气:接入户内,独立装表, 行业要求开户;
⑯有线电视:接入户内,行业要求开户;
⑰通信:预埋到户,行业要求开通;
⑱宽带网络:预埋到户,行业要求开通;
⑲门襟:品牌可视对讲系统。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回迁房地点在B06地块和就近征收的B08地块内(详见回迁房建设区域位置图、户型图)。
3、户型选择与差价找补。住宅回迁房户型按30㎡、37㎡、54㎡、55㎡、56㎡、72㎡、81㎡、83㎡、93㎡、101㎡、105㎡、114㎡、121㎡、122㎡、141㎡、143㎡左右设计16种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最终以房屋产权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选择回迁房户型。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户型时,回迁房标准户型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含8㎡)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回迁房的建安成本价(回迁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局核定)交纳购房款;回迁房标准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以外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交房时回迁房屋的市场综合价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以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时,应按政策规定找补结构差、楼层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或木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150元/㎡的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50元/㎡的结构差价。回迁房屋楼层差价为20元/㎡,楼层差价之和为0。
4、回迁房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选房;被征收人有下肢体残疾(有残疾证)的可以优先选择第一、二层回迁房。
5、被征收人办理回迁房手续时应享受的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征收部门予以配合、协调办理。
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当月起发放;
(二)申请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订立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提供的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水、电、天然气、宽带等缴费清单;
4、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十二、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为保证征收工作按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取产权调换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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