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 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鼎城区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dcfzb@163.com
联系电话:0736-7388557
邮政编码:415101
2017年2月3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告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湘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棉花、玉米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林木枯枝落叶等,以下简称秸秆)。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以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场)、街道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加强巡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举报电话:0736-7380579,0736-7701783。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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