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质监罚字[2017]3号
当事人:刘火元
营业执照:常德市鼎城区家和创意家具厂编号:91430703MA4L6YL1T2P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许家桥乡民族村五组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0日,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鼎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批成品席梦思床垫,其标识为花好月圆、健康睡眠、舒适享受、奢华经典、贵族品位,湖南长沙月圆床垫厂荣誉出品,经查实,你厂生产的成品席梦思床垫属仿造厂名生产产品的违法行为,共生产了10床,销售价280元/床,成本价265元/床,生产的床垫没有销售,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650元。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你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仿造产地,不得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
三、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国中商银行阳明支行银行,账户: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鼎城分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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