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南大道建设项目(善德路-善卷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常鼎政征公告〔2018〕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鼎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关于江南大道建设项目(善德路-善卷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常鼎政征决[2018]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南大道建设项目(善德路-善卷路)
二、征收范围:江南大道建设项目(善德路-善卷路)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
湖南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鼎城区商务粮食局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
被征收人如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江南大道建设项目(善德路-善卷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江南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江南大道(善德路-善卷路)建设项目征收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被征收企业11家。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
湖南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鼎城区商务粮食局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5、国家和省、市、区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区国土、规划、住建、房产、城管、征收办依据相关政策现场认定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重新复核作出结论。
征收1998年1月1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价值的100%给予补偿;
征收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价值的比例给予补偿:①土地来源合法,房屋经相关部门处罚的,按85%给予补偿;②土地来源合法,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处罚的,按80%给予补偿;③土地来源不合法,房屋经相关部门处罚的,按75%给予补偿;④土地来源不合法,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处罚的,按70%给予补偿;
2008年12月31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给予适当的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
经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
(二)搬迁费: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三)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
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四)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经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在2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住宅,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它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五)未经登记的建(构)筑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不能认定视同为合法建(构)筑物的被征收人,不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修建未经登记的建(构)筑物,除选择货币方式奖以外,其它奖励和补助参照合法建筑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执行。
3、2008年12月31日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只给予搬迁费,不享受其它奖励和补助。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提供的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被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水、电、天然气、宽带等缴费清单;
4、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
九、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为保证征收工作按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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