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0]113号
常环罚字[2020]113号
常德市杭大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RKFF8C
法定代表人:刘吉锋
身份证号码:13098119860609****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对常德市杭大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1、你公司租用灌溪镇汤家坪村八组居民场地和厂房,于2019年9月擅自建设畜牧机械加工建设项目,且已建成投产,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四项第七十目之规定,该项目需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报告表),并应当于开工建设之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报告表),你公司无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2、机械加工油漆工段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油漆涂装作业过程产生的油漆废气未经集中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相关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你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自行关停,符合上述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厂的未批先建行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0]102号)时,法定代表人刘吉锋拒绝签字,灌溪镇人民政府生态环保办主任刘雅琴,企业办主任彭信星证明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后刘吉锋提高了环保认识,于5月28日在责改书上已补签名。
我局又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0]10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0]108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了自行关停的情况和请求减免处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根据你公司自行关停的实情,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该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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