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农(肥料)罚〔2019〕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鼎城区XX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XX
法定代表人:何XX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6月25日接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福美村14组村民的投诉:他在鼎城区蒿子港镇XX农资店(高XX)处购买的由湖北百释嘉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2%复合肥料(氮25-磷7%)在田间使用后效果不好,怀疑该肥料有质量问题。6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所投诉的32%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2019年7月18日本机关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论认定该32%复合肥料样品的所检项目结果中总养分、总氮、有效磷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09标准及标明值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高XX,高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2019年7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32%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19年4月24日销售给鼎城区蒿子港镇XX农资店(高XX),共2吨。销售价格是1300元/吨,获违法所得2600元。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具体过程;3、销售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该批肥料销售的数量、货值;4、检验报告、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销售了“百释嘉”牌32%复合肥料是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19年8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份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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