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0】2号
鼎农(农药)罚〔202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XX农资销售中心
企业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XX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X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3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XX农资经营部(陈XX)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标称为天津华农世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0%甲基立枯磷乳油的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0889,而农药临时登记证在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就已停止使用,属假农药。2020年3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陈XX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3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20%甲基立枯磷乳油是当事人于2020年2月26日在流动农药推销商处购进的,共10件(70ml/瓶×40瓶/件)。于2020年3月11日销售给陈子高,获违法所得700元整。截止2020年3月17日,该批农药剩余360瓶。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3、抽样取样凭证和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证据保存清单和实物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20%甲基立枯磷乳油”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20%甲基立枯磷乳油3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57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帐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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