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0】4号
鼎农(农药)罚〔2020〕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常德市XX农资经营部
企业住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永丰社区XX组
法定代表人:万X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5月6日,有群众举报称: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到由常德市鼎城区XXX农资经营部(饶XX)销售的标示为河南农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的标签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2020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XXX农资经营部调查取证时发现其经营的标示为河南农王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PD20130392)标签上标注有“地虫特杀”黑色文字,经追溯电子信息二维码内容后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地虫特杀”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内容不符,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020年5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仓库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该批2.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15日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5件。于2020年3月28日销售给饶泽辉,共获违法所得480元整。截止2020年5月18日,该批农药剩余55瓶。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依法调查掌握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具体过程;3、证据保存清单和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证实该批农药经营的数量;4、实物标签证实当事人经营2.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农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采信。
2020年6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2.5%高效氯氟氰菊酯5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元整(¥548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或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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