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0〕1号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建忠碎石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长岭岗乡周夹巷村张冲组(现蔡家岗镇黄山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5576335859。
法定代表人:冯建忠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现鼎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13日所作的常鼎国土资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常鼎国土资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深越界采损量38.2万吨事实不清。申请人所属碎石场本身存在很多溶洞,被申请人所做检测没有充分考虑并扣除相应溶洞部分的采储量,且该场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申请人承包该场前因无序开采就已形成较大的深坑,检测也应当扣除该部分深坑的采储量。因此其检测采损量73.8吨不具有准确性。其次,该检测结果没有充分考虑并扣除2015年申请人为建设长岭岗乡周夹巷村水泥公路提供的块石碎石近20万吨;2.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部分事实不清。申请人所在地碎石场原属于当地集体组织的老石灰厂,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场经过多年的无序开采和多次转包,矿区早就形成较大的深坑,该场已存在界址不清和超深的情形,这是该场形成超深越界的重要原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所作测量已考虑矿场存在溶洞情况并按岩溶率20%计算超深越界回采量73.89万吨(含堆积废渣量35.6万吨),确定申请人超深越界开采量为扣减35.6万吨后38.2万吨,且申请人认可该测量结果;2.申请人2015年为建设长岭岗乡周夹巷村水泥公路提供碎石、块石近20万吨未提供证据无法证明;3.该矿山因历史原因及多次转包以致界址不清,申请人已用35.6万吨矿石回填老矿区,在此次超深越界处罚中已扣除未作处罚,且此次测量的是新矿区的采损量,与老矿区的界址无任何联系,不存在界址不清。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为落实湖南省“矿山三年专项行动”,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委托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三队(以下简称四〇三队)对申请人的超深越界开采情况进行鉴定。随后,四〇三队经实地测量向被申请人出具了《鼎城区矿山超深越界检测鉴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建忠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情况鉴定书》(以下简称《开采情况鉴定书》),上述鉴定结论分别为“经本次严格测量,矿山有超深越界开采现象,最小标高为+42.27m(已超深),采区向西南越界136.56m”“矿山自最近备案资源储量以来,截止2017年12月3日止,超深越界累计采损建筑石料用灰岩122b储量383920m³,合103.6万吨,按回采率89%、岩溶率20%计算得122回采储量73.8万吨(含堆积废渣)。若扣除堆积废渣,则矿山超深越界开采122储量38.2万吨(73.8-35.6=38.2)。”9月20日,被申请人申请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申请人建筑用石灰岩2010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价格进行鉴定。被申请人后对申请人矿山所在地进行拍照取证。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超深越界予以立案,并询问其法定代表人冯建忠以及申请人其所在地副支书周爱明、组长赵忠明等人,冯建忠在询问中对四〇三队出具的《开采情况鉴定书》表示认可。2019年12月6日,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按建筑用灰岩原矿价格每吨3.4元的价格,没收1375200元的违法所得;处以人民币8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德市鼎城区建忠碎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测量技术报告》《鼎城区矿山超深越界检测鉴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建忠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超深越界开采情况鉴定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等复印件;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调查笔录;4、周家明等证人证言;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作为采矿权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按照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合理开采矿产,避免过度开发。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采矿人)的开采进行监管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其许可内容为生产规模:5.00万吨/年,矿区面积:0.0057平方公里(由5个拐点圈定),有效期限:壹年零陆月,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1月28日,开采深度:由100米至70米标高。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地质勘查测绘机构四〇三队出具的《鼎城区矿山超深越界检测鉴定书》《开采情况鉴定书》均表明申请人存在超深越界违法开采。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矿场存在溶洞与历史开发因素等特殊情况的抗辩,四〇三队《开采情况鉴定书》已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并按回采率89%和岩溶率20%计算,而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对鉴定书予以认可,且案件后续中未提出异议予以申辩、另行检测。故,四〇三队出具的鉴定书具有证明力,本机关予以认可。
2.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检测结果没有考虑并扣除2015年申请人为建设长岭岗乡周夹巷村水泥公路提供的块石碎石近20万吨”的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检测测量的范围,是申请人的事实主张,对于该项主张,申请人在案件中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人复议中针对该主张提交的证据仅有一份与长岭岗乡周夹巷村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事实。
3.申请人超越批准范围的开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应依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针对申请人超越批准范围的开采行为,应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故被申请人所作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超深越界开采范围较大,其行为获取的矿产储量达38.2万吨,结合市价获得高额经济利益在10万元以上,该情形符合《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产)》越界开采的处罚基准,故行政处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和处罚事前与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证了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常鼎国土资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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