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取消事项自查表汇总公示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 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公司 | 通过网络核验证明 | |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会计人员上岗从业资格证明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时水利部门意见证明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区发改委 | 水利部门 | 事中管理 | |
2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水利部门意见证明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区发改委 | 水利部门 | 事中管理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市经信委 | 市经信委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村民委员会证明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村民委员会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单位:鼎城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杨进军 联系电话:13875129818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盖章)单位 | ||||||
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补办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补办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证明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补办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5 | 采矿许可证遗失证明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直接取消 | |
6 | 土地使用证遗失证明 | 补办土地使用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7 | 军官证与身份证为同一人 | 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公安派出所、部队 | 无差异时不需要 | |
8 | 土地承包册遗失证明 | 申请村民建房 | 自然资源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9 | 土地承包册证明 | 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0 | 无房证明 | 申请建房手续 | 自然资源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1 | 建房审批证明 | 建房审批验证 | 自然资源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2 | 已出具预审意见或已批准用地的地块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 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部门(区征拆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流动人员证明 | 考驾照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不再提交 | |
2 | 机动车辆非盗抢车证明 | 无牌机动车的处罚、上牌 | 公安交警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不再提交、由交警部门比对 | |
3 | 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公安交警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不再提交、由交警部门比对 | |
4 | 身体体检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公安交警部门 | 医疗机构 | 不再提交、已与医院联网,自动核查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常政办发 [2018]8号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局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单位 | 现场查勘。已实施到位。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书面报告 | 撤销教师资格 | 市教育局 | 原发证机关 | 2007年以前获得的查阅卷宗,2007年以后获得的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查询 | |
2 | 常住证明 | 入学 | 教育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3 | 暂住证明 | 直接取消 | ||||
4 | 租住证明 | 直接取消 | ||||
5 | 监护人证明 | 入学时如父母长期在外,需开具监护人证明就近入学等 | 学校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6 | 三代同堂证明 | 入学资料 | 学校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7 | 诚信证明 | 招生 | 学校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8 | 非同户人员学生与家长或其他直系亲属间的亲属关系 | 学生入学户口关系验证 | 学校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9 | 思想品德证明 | 办理教师资格证等 | 学校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0 | 流动人口就业证明 |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 学校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1 | 证明学生户口簿年龄真实性 | 学生入学年龄验证 | 学校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12 | 残疾人证明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 (市)教育局 | 残联 | 直接取消 | |
13 | 残疾人证明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 (市)教育局 | 残联 | 直接取消 | |
14 | 低保证明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 (市)教育局 | 民政部门 | 直接取消 | |
15 | 残疾人证明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的申请 | (市)教育局 | 残联 | 直接取消 | |
16 | 工资发放证明 | 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时,毕业生需携带出具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 (省)教育厅 | 基层单位 | 不再提交,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待上级部门下文明确修改意见后,督促相关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填报单位:区政府办(金融办)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1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筹建 | 省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
12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股东结构 | 省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
鼎城区林业局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2 | 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或林业局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3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4 | 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5 | 出圃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6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7 |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8 | 因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核查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县级林业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9 | 查验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0 |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11 | 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12 | 企业资信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金融机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13 | 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4 | 认定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5 | 法人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16 | 会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年度财务内部审计报告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7 | 认证证书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标准认证、食品安全认证,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8 | 植物新品种证明、新技术推广等其他证明 | 用于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农业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19 | 权属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办理林权证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20 | 法人资格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申报单位自行提供 | 法人资格证明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其营业执照确认。 | |
21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22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23 | 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 | 用于申请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24 | 林地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25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26 | 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规划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27 | 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28 | 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法定证件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法定证件”。 | |
29 | 林权证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林权证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30 |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31 | 法人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32 | 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33 |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 用于申报认定家庭林场 | 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仅需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证件遗失证明(老年补贴存折遗失证明、结婚证遗失证明) | 补办证件、买房、出国等 | 公安、民政、社保、房管、银行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2 | 常住证明、暂住证明、租住证明 | 入学、就业、医保报销、残疾证办理、补办存折、企业务工、出国、买车、打官司、办理房产证、购房或购车、居住证办理、办理户口迁移、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外地来本地办理或补办老年证等 | 教育、学校、医院、民政、人社、公安、法院、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3 | 养殖业情况证明 | 争取救助资金 | 民政、残联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4 | 康复救助证明 | 申请康复器材 | 民政、残联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5 | 就业情况证明 | 争取救助资金 | 民政、残联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6 | 丧失劳动力证明 | 低保申报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7 | 结婚证遗失证明 | 补办证件或办理离婚手续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8 |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用于办理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9 | 结婚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证明 | 证明结婚证与户口簿为同一人 | 民政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
10 | 老年证遗失证明 | 补办老年证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11 | 死亡证明 | 销户、报销丧葬费、火化、退抚恤金、财产继承、退保、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变更等 | 人社、公安、银行、民政、保险公司、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12 | 婚姻状况证明 | 房屋贷款证明、事实婚姻鉴定、补办结婚证等相关业务、确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出国等 | 银行、政法、民政、公证处等部门 |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
13 | 残疾证明 | 办理残疾证、减免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 残联、民政、医保、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
14 | 救助人申请报告(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 | 申请救助金 | 区民政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5 | 火化证明 | 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等火化补助费领取 | 区民政局 | 市殡葬服务中心 | 直接取消 | |
16 | 临时救助申请报告 | 申请临时求助 | 区民政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7 | 婚姻证明 | 补办结婚证 | 区民政局 | 村(社区)、当事人、所在单位 | 直接取消 | |
18 | 死亡证明 |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区民政局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直接取消 | |
19 | 火化证明 |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区民政局 | 殡仪馆 | 直接取消 | |
20 | 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证明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申请 | 区民政局 | 原精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原单位撤销的,持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1 |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65号公告 | |
2 |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 ||
3 |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 税务机关 |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同上 | |
4 |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查。 | 同上 | |
5 |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 5.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 同上 | |
5.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 同上 | |||
6 | 工商营业执照 |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同上 | |
7 | 个人身份证明 | 7.1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同上 | |
7.2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同上 | |||
7.3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 同上 | |||
7.4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7.5 个人销售住房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8 | 残疾人证明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就业人员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9 | 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9.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9.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0 | 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 | 10.1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0.2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1 | 单位性质证明 | 11.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1.2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4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5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6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高校资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7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供热企业的认定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8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9 纳税人办理监狱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0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1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2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3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4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6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7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8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19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0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单位性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单位性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3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4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单位属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企业的资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7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8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集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2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0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1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2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3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4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1.35 福利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2.1 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12.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3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4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5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6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2.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3 | 海域使用权证明 |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纳税人的海域使用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4 |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转制科研机构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办理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5 |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 15.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5.2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 血站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 纳税人办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 企业办的各类医院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 纳税人办理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0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1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2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3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4 纳税人办理监狱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5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6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7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8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19 企事业单位办理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0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1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2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3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4 纳税人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办理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6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7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8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29 纳税人办理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0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1 纳税人办理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2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4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时,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5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6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7 纳税人办理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8 纳税人办理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39 纳税人办理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0 大秦公司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1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2 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3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4 纳税人办理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5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6 纳税人办理国家石油储备基地项目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7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8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49 纳税人办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0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1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2 纳税人办理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3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4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5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6 纳税人办理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7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8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59 纳税人办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0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办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1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2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免征规定用途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3 矿山企业办理生产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4 建材企业办理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5 纳税人办理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6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7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8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69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0 纳税人办理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1 供热企业办理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2 纳税人办理核工业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3 纳税人办理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4 纳税人办理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5 纳税人办理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6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7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8 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自用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79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0 血站办理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1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2 纳税人办理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3 纳税人办理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4 纳税人办理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5 纳税人办理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6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7 纳税人办理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8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89 纳税人办理集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0 纳税人办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5.91 纳税人办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 | 土地用途证明 | 16.1 物流企业办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文件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6.2 纳税人办理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3 纳税人办理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港口的码头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4 纳税人办理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5 纳税人办理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6 纳税人办理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7 纳税人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8 纳税人办理煤炭企业规定用途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6.9 纳税人办理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
17 | 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17.1 房管部门办理经租的居民用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7.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8 | 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 18.1 纳税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及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8.2 纳税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19 | 落实私房政策证明 | 纳税人办理落实私房政策后的出租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20 |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 20.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20.2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21 | 纳税困难证明 |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 |
22 |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
23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 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 |
24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税务机关 |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 同上 | |
25 |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26 | 残疾人证明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27 |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28 |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29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批文 | 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办理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其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批文。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30 | 捕捞、养殖船证明 |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由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31 | 车船产权证 | 11.1 纳税人办理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渔船产权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11.2 纳税人办理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11.3 纳税人办理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车船产权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 | 同上 | |||
32 | 总分机构证明 |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时,需提供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总分机构关系证明。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无需由市场监管部门另外出具证明。 | 同上 | |
3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证明 | 纳税人办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国务院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同上 | |
34 | 转制证明 |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办理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35 | 退出现役证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备案时,需提供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税务机关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同上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打印户口簿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 | 市地税局 | 公安派出所 | 出具承诺书 | 常政办发(2018)8号 | |
无 | 常政办发[2018]14号 | |||||
无 | 常政发(2017)16号 | |||||
无 | 常政发(2018)12号 | |||||
无 | 常政发〔2016〕16号 | |||||
无 | 湘审改办发(2017)6号 | |||||
无 | 湘政办发(2018)86号 | |||||
无 | 湘政发(2016)3号 | |||||
无 | 湘政发(2016)19号 | |||||
无 | 湘政发(2017)23号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单位:区文旅广体局 联系人:黄敏 联系电话:13875189000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申请办理营业性活动演出 | 区文旅广体局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可以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查询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
2 | 内部资料一次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 | 区文旅广体局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3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遗失声明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遗失申请补办 | 区文旅广体局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4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 | 区文旅广体局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
5 | 营业执照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区文旅广体局 | 工商局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6 |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区文旅广体局 | 市旅游外侨局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7 | 验资证明(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件(乙种)》)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 区文旅广体局 | 所有的宾馆饭店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8 | 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 区文旅广体局 | 文化部门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9 | 投资人、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书面声明 | 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文旅广体局 | 申办单位 | 改为承诺 | |
10 | 资金信用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 区文旅广体局 | 申办单位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灵活就业人员居住及就业证明 | 外地户籍居民新参保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职工、居民医保中心 | 社区、居委会 | 凭身份证直接参保 | |
2 | 医院级别证明 | 外地医院住院医药费审核 | 职工、居民医保中心 | 异地安置地医院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 审核经办人网上查实 | |
3 | 意外事故证明 | 意外事故医药费报销(界定责任归属) | 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机构) | 事故主任归属调查材料 | 审核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 |
4 | 外地户籍常住社区居住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不需要任何证明(报销办理无区别) | |||
5 | 流动人口居住本社区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不需要任何证明(报销办理无区别) | |||
6 | 流动人口借宿亲属家证明 | 提高医保报销费用比例 | 不需要任何证明(报销办理无区别) | |||
7 | 患有重大疾病证明 | 报销重大疾病保险 | 疾病证明、费用证明 | 凭系统中数据直接办理 | ||
8 | 在外地务工证明 | 异地就医报销 | 居民医保中心 | 务工地证明 | 直接由电话、智慧人社等途径申报 | |
9 | 特殊门诊证明 | 报销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 | 职工、居民医保中心 | 医院住院病历资料 | 新审批的特殊病种由参保人提供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取消依据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1 | 湘政办发【2018】86号第16项 |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办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派出所 | 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行核查 |
2 | 湘政办发【2018】86号第17项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更正姓名 | 公安派出所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 |
3 | 湘政办发【2018】86号第18项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 、更正姓名 | 公安派出所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 不再提交 |
4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1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章刻制备案 | 市(区)公安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内网核验 |
5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1 | 户口销除证明 | 核定工亡待遇 | 市(区)人社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6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1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市(区)人社局 | 市公安局 | 不需提供该证明 |
7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1 | 打印户口薄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 | 市地税局 | 公安派出所 | 出具承诺书 |
8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考试录用公务员 | 人社部门 | 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取消 |
9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户口性质证明 | 保险理赔,户口迁移,农村合作社成员资质审查,确定是否集体组织成员,能否购买或受赠农村房屋等 | 保险公司、外省公安机关、公证处等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5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户籍证明 | 办案、诉讼、出国等 | 法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11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打印户口薄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 | 房管、银行、公证处等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12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要求开证明 | 证明现在姓名和曾用名是同一人 | 房管、银行等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取消 |
13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未征收证明 | 户口迁移、就业、房屋装修等 | 公安、房管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4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证件遗失证明(老年补贴存折遗失证明、结婚证遗失证明) | 补办证件、买房、出国等 | 公安、民政、社保、房管、银行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6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情况证明 | 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7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开具父子、母子关系证明(无法查询核验的除外) | 户口迁移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所在的工作单位 | 取消 |
8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无收入证明 | 迁户口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9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户口薄遗失证明 | 申请补办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0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是否享受国家征收和土地补偿待遇的证明 | 办理迁户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1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上户证明 | 上户验证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2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流动人口证明 | 考驾照 | 公安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3 | 常政办发【2018】8号附件2 | 未婚证明 | 修改新户口薄上的“婚姻状态” | 公安部门 | 民政部门 | 取消 |
鼎城区人社局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死亡证明(非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 | 领取丧葬费、办理继承、办理房产手续等 | 银行、人社等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2 | 生存健在证明 | 证明此人健在,以及身体状况 | 人社等多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3 | 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 参与养老保险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4 | 继承关系证明 | 领取丧葬费 | 人社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5 | 离退休人员管理证明 |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卡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6 | 婚迁证明 | 办理缴纳社保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7 | 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 购买养老保险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8 | 独生子女证明 | 只生育一孩房屋过户、办理退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 | 房管、人社、卫计等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9 | 无违法行为证明 | 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审核 | 人社 | 社区 | 直接取消 | |
10 | 未婚(婚姻)证明 | 失业保险金领取 | 人社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1 | 常住证明 | 就业 | 人社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就业、政审等 | 人社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3 | 用人单位意见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5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7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8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19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2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先行支付申领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2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工伤保险处 | 直接取消 | ||
22 | 遗属申领丧抚金关系证明 | 遗属领取丧抚金 | 工伤保险处 | 村(社区)、乡镇(街道)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 直接取消 | |
23 | 遗嘱申领丧抚金死亡证明 | 遗属领取丧抚金 | 工伤保险处 | 村(社区)、乡镇(街道)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 直接取消 | |
24 | 居民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 参保在职人员待遇一次性支付 | 工伤保险处 | 医院、社区或殡葬服务中心 | 直接取消 | |
25 | 死亡证明 | 报销丧葬费 | 人社、公安、银行 民政、保险公司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26 | 居民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 参保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支付 | 工伤保险处 | 医院、社区或殡葬服务中心 | 直接取消 | |
27 | 疾病诊断证明书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 | 工伤保险处 | 工伤职工就诊以医院 | 直接取消 | |
28 | 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 | 工伤保险处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司法局)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户口性质证明 | 户口迁移、受赠等 | 公证处 | 公安派出所 | 提供户口簿,凭户口本注明事项办理 | |
2 | 户籍证明 | 出国等 | 公证处 | 公安派出所 | 提供户口簿,凭户口本注明事项办理 | |
3 | 打印户口籍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婚姻状况 | 公证处 | 公安派出所 | 原本不需提供该证明 | |
4 | 曾用名使用时间证明 | 用于出国公证 | 公证处 | 公安派出所 | 凭户口本上注明的曾用名和个人声明办理 |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事实婚姻鉴定、夫妻共有财产及出国公证等 | 公证处 | 村(社区)、公安派出所 | 通过现在证照证明,公证员了解核实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单位:区房管局 | 联系人:黄嵩贵 | 联系电话:7375087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 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 (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资本金专用账户余额表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 区房管局 | 开户银行 | 由开户银行直接提供 | |
2 | 保障性住房异地配建情况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房管局 | 区住保办 | 直接取消 | |
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拨 | 区房管局 | 当地工商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区房管局 | 当地工商部门 | 通过网络核验 | |
5 | 房屋所有权证 | 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房屋登记机构 | 区房管局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6 | 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 |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 | 区房管局 | 审批部门向相关政府部门核实情况 | |
7 | 房屋所有权证 | 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审批 | 房屋登记机构 | 区房管局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8 | 残疾证明 | 减免费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 | 区房管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9 | 未婚(婚姻)证明 | 买房登记、办理产权等 | 房屋登记机构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0 | 独生子女证明 | 只生育一孩房屋过户 | 房屋登记机构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1 | 打印户口簿最新日期 | 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 | 房屋登记机构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12 | 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要求开证明 | 证明现在姓名和曾用名是同一人 | 房管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直接取消 | |
13 | 无子女证明 | 买房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无需提交,不作要求 | |
14 | 契税减免证明 | 办理购房契税减免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5 | 失业证明 | 保障房申请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16 | 地址证明 | 房管交易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通过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实 | |
17 | 证件遗失证明(老年补贴存折遗失证明、结婚证遗失证明) | 买房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8 | 常住证明 | 办理房产证、购房等 | 房屋登记机构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19 | 暂住证明 | 直接取消 | ||||
20 | 租住证明 | 直接取消 | ||||
21 | 死亡证明 | 申请保障房家庭成员变更等 | 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22 | 中介企业信用信息复函表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情况说明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房管部门 | 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 中介协会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卫健局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健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直接取消 | |
2 | 执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 区卫健局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由用人单位核实掌握 | |
3 | 从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险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区卫健局 | 市卫健委 | 审批机关核实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 |
4 | 独生子女证明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 | 区卫健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5 | 未上户证明 | 补办出生证 | 区卫健局 | 公安机关 | 直接取消 | |
6 | 独生子女证遗失证明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办理独生子女待遇 | 区卫健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7 | 未生育证明 | 办理准生证等 | 区卫健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8 | 符合生育条件证明 | 三胎 | 区卫健局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残疾证明 | 办理残疾证、减免公共租赁住房 | 残联、民政、医保、房管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2 | 残疾人自主创业证明 | 残疾人创业情况验收 | 残联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3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情况证明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联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4 | 康复救助证明 | 申请康复器材 | 民政、残联 | 村(社区) | 直接取消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同一地址证明 | 药品零售许可(核发许可、变更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区食药监管局 | 区县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乡镇(街道)、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村(社区)等机构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 |
2 | 企业无违法经营的情形或无未办结、未执行的违法经营案件证明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办理 | 区食药监管局 | 企业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房屋地址证明 | 注册工商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含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 |
2 | 房屋产权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
3 | 办公住址证明 | 变更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
4 | 产权、扰民、环保、住改非等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
5 | 同意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居民楼开办经营场所 | 工商部门 | 社区 | ||
6 | 房屋结构安全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
7 | 开具不是拆迁门面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村(社区) | ||
鼎城区行政审批证明(盖章)取消事项自查表 | ||||||
单位:鼎城区住建局 | 联系人:潘利勇 | 联系电话:18173663218 | ||||
序号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或用途 | 要求提供证明(盖章)单位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取消后管理方式 | |
1 | 树木砸毁房屋证明 | 证明树木倒塌或其他情况要求社区说明情况的证明 | 园林部门 | 村(社区) | 园林部门现场查勘 | |
2 |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 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区住建局 | 区人社局 | 过程监管 | |
3 | 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市住建局 | 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供主要人员社保账号和密码,不定期抽查 | |
4 | 社会保险凭证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明 | 市住建局 | 市人社局 | 申请人书面承诺,提供主要人员社保账号和密码,不定期抽查 | |
5 |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 区住建局 | 区人社部门 | 办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备案时由质安处现场核实 | |
6 | 水用户名证明 | 水用户新装或用户名称修改 | 自来水公司 | 村(社区)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7 | 家庭人口数情况证明 | 享受优惠、家庭用水用气增容等 | 自来水公司 | 村(社区)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8 | 享受低保困难补助证明 | 减免费用(一户一表安装费用及水量) | 自来水公司 | 村(社区) | 通过现有证照证明 |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处理设施工程等 )竣工验收备案 | 区住建局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通过单位内部掌握或网络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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