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 依据、程序、救济方式等信息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事业单位
(三)委托执法机关:鼎城区林业局资源管理站,鼎城区森林病虫害防疫检疫站,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四)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执法编号 | 序号 | 姓名 | 执法编号 | 序号 | 姓名 | 执法编号 |
1 | 胡爱华 | 湘09021900019 | 10 | 夏 杰 | 湘09021900032 | 19 | 麻泽虎 | 湘09021900060 |
2 | 张旺军 | 湘09021900020 | 11 | 黄 健 | 湘09021900063 | 20 | 梁建军 | 湘09021900036 |
3 | 郑立军 | 湘09021900022 | 12 | 莫朋胜 | 湘09021900033 | 21 | 李 曼 | 湘09021900037 |
4 | 田 林 | 湘09021900025 | 13 | 张为学 | 湘09021900035 | 22 | 龚明霞 | 湘09021900038 |
5 | 周立泉 | 湘09021900039 | 14 | 杨绍红 | 湘09021900042 | 23 | 郭兴泉 | 湘09021900048 |
6 | 郑治国 | 湘09021900040 | 15 | 李勇华 | 湘09021900043 | 24 | 赵 勇 | 湘09021900049 |
7 | 龚 辉 | 湘09021900055 | 16 | 丁水林 | 湘09021900045 | 25 | 陈 勇 | 湘09021900050 |
8 | 蔡 颖 | 湘09021900057 | 17 | 毛光辉 | 湘09021900046 | 26 | 李 勤 | 湘09021900051 |
9 | 黄湘军 | 湘09021900041 | 18 | 郑高杰 | 湘09021900047 | 27 | 程敏 | 湘09021900065 |
二、执法职责
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安全,制止和处罚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木材、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三、执法权限
查处鼎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森林防火条例;
4、植物检疫条例;
5、退耕还林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1、《湖南省林业条例》;
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4、《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5、《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6、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地方政府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监督方式
(一)、在权力清单事项中公示了监督电话
电话:0736-7384728
(二)接受上级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执法对象的监督。
七、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常德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鼎城区林业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