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财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统称“四项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四项制度,促进全区财政部门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在单位官网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依法公开。(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2.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财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单位网站统一公示。(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3.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财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要持证上岗,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4.推动行政执法事后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2.规范文字记录。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财政行政执法统一的格式文本,完整准确的记录执法活动。(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3.规范音像记录。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音录像设备等采集储存设备,开展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制定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相关执法过程要推行全程印象记录。(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股)
4.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要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并开展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发挥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落实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1.落实法制审核制度。作出财政行政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税政法规股)
2.明确审核机构。对财政执法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税政法规股)
3.确定审核范围。根据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制定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税政法规股)
4.明确审核责任。明确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的责任(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股);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责任(税政法规股)。
(四)落实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内容。财政行政执法从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四个方面阐述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2.执法决定的监督。对于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向上级部门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股室(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监督股、政府采购办公室)
三.组织保障
由局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四项制度”工作。
鼎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鼎城区财政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处罚。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
第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件的信息公开类型一般选择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二)公示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财政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推送、发布。根据“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局内各相关股室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审核、推送。办公室、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根据不同公示载体的日常管理权限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对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措施,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股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是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财政行政执法统一的格式文本,完整准确的记录执法活动。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股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相关行政执法股室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股室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股室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股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鼎城区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本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张的业务股室到办公室申请备案,办公室全程参与并监督检查全过程合法性。
第五条 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由主办业务股室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所有行政处罚;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由具体承办业务股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照执法决定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局内核稿、局领导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承办单位送审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时,应当按《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本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或申请备案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承办单位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向办公室提供的送审申请备案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办公室在收到送审申请备案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案卷资料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单位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财政、法律等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主办业务股室及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正当,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我局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自由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局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需要继续调查、纠正程序的,由承办单位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裁决处理。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纳入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抗辩权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常德市鼎城区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在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局执法承办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另行出具其他理由;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理由。
(二)合理性原则。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仅有原则性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法律原则、国家政策、公序良俗等因素,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综合运用法律方法说明理由。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事先告知的,事先告知文书应当说明拟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执法事项,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
(一)事实判断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调查过程等进行详细表述,对其行为作出法律定性,指明适用或违反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内容。
(二)证据采信理由。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甄别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说明。
(三)依据选择理由。载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全文,并说明选择适用的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含义模糊的,应当适当释明。
(四)决定裁量理由。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说明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举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和依据。
第十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制作书面决定书,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时间以及依据,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二条 本局作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决定,应当说明要求履行义务的目的、期限、依据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局决定不予处置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说明理由可以采取口头说明和书面说明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事项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并用音像或者文字记录方式记录在卷。
当事人事后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应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无法说明的;
(三)出现紧急事由必须立即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本局作出执法决定后,当事人申请书面说明理由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说明理由应当清楚、充分。 说明理由含糊、矛盾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该行政执法决定没有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未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执法内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局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要求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理由的,将按照《常德市鼎城区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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