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层级 | 检查依据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 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 对教材选用情况的检查 | 各中小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对学校的检查 | 依法办学情况的检查 |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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