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02号
常德市鼎城区贝鑫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G3LD93
地 址: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腰堤村委会内
经营者:何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四项62目塑料制品业的规定,该项目属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相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向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1]144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1年12月2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1]13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1]138号)为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经营困难的现状及原因,恳请我局从轻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领导小组现场复核,听取意见。根据你厂是初犯,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部分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厂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厂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厂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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