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9 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训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4J6B5P)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南洋村三组
邮政编码:415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774691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0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谢玲、田敏对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训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如下两个问题:1.该加油站共计从业人员5名,按照其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该站应每月开展一次教训培训,且全员参与,但该站2至3月均未落实全员培训,且当月未对其进行补训;2该加油站存在一般事故隐患,卸油口高出地面部分法兰盘未按规定进行静电接地。
证据: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违法事实;
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加油站违法事实;
证据3:教育培训资料打印件(共4张图片)及现场隐患图片一张,证明该加油站违法事实;
证据4:该加油站员工信息表一份,证明该加油站从业人员应为5人;
证据5: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国训加油站《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加油站为合法加油站;
证据6:王国训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打印件一份,证明王国训的社会关系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资质;
证据7:张新升的身份证和安全员从业资格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张新升的社会关系及其安全员从业资质;
证据8:行政执法人员谢玲、田敏的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违法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四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一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违法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二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综合违法行为一和违法行为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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