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准确、合理、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农业农村局分管法制和账务的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执法局专职副局长、法制办负责人、农业农村局财务股负责人、案件承办人。讨论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合议决定: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涉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撤销行政批准文件的;(三)涉及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个人1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涉及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个人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的;
(五)涉及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
(六)案情复杂,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的;
(七)上级督办、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五条 局长及其他班子成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进行集体讨论时,由案件承办大队负责人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一般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应当提交下次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局法制办负责记录,应当对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和决定如实记录,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
第十条 参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需复印、复制会议记录或以拍照等形式获取会议记录内容的,须经书记同意。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局法制办应根据会议记录如实撰写《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经局长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根据集 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表》,经交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制作案卷时,应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归入案卷。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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