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总体部署,根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湘政办发〔2022〕18号)、市“15条”等改革举措,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鼎城区林业局
2023年7月21日
附: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包容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法定依据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进行工程项目造林的行为 | 使用林木良种壮苗已达到计划的90%以上不足100%,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修改,1997年6月15日施行)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进行工程项目造林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2 | 不予行政处罚 | 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处罚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2、事后立即停止破坏活动3、限期恢复原状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四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3 | 不予行政处罚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不予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未造成危害或破坏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一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能主动纠正的,不予处罚。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4 | 不予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五条:经教育能主动改正的,责令改正,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5 | 不予行政处罚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自应当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六条: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6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条:建立生产记录不完善,限期内整改到位,登记其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7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 |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三十一条: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登记其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8 | 不予行政处罚 | 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不处罚款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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