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转变工作作风,畅通不动产登记投诉渠道,确保不动产登记合法、规范、廉洁、高效并维护鼎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中心”)的良好形象,及时、有效地处理办事群众意见投诉,特制订本制度。
一、投诉内容及形式
群众对不动产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其形式主要包括口头投诉、信箱投诉和电话投诉(0736-7390890)等。
二、投诉处理流程
(一)投诉处理流程
1.投诉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为不动产中心受理群众投诉的第一责任部门。接到投诉或意见后,综合受理窗口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了解投诉原因、内容并办理投诉。
2.投诉调查
(1)查看视频录像;
(2)询问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了解事情经过,并做好记录;
(3)向了解事情经过的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相关记录。
3.投诉处理及反馈
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投诉事项不同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二种方式:
(1)对于投诉事项简单,能够当场答复的投诉问题,由分管综合窗口副主任当场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投诉登记表》中写明答复处理等情况;
(2)对于不能马上答复的,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由综合窗口上报中心主任,经调查处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被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追踪处理。直至完毕。
(二)投诉答复方式
投诉答复采取以下方式: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电话投诉采取相应方式或书面形式答复。
(三)其他
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心工作人员要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做好投诉的指引工作,便于投诉事件的及时处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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