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29号
申请人:向雨阳。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4日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鼎城区〔2024〕0031641),于12月3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违法停车告知单》。
经查,《违法停车告知单》载明“请于30日内持本告知单,到公安交警违法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据此《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已经被职能部门记录,申请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处罚前告知行为,是过程性行为。该告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管辖的行政行为。另查明,截止到12月5日本机关调查时,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在收到该告知后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综上所述,《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就《违法停车告知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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