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19号
申请人:广州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史道广,局长。
第三人:鼎城区鑫宝庆建材批发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鼎城区鑫宝建材批发中心举报函的回复》(以下简称《举报回复》),于10月21日以邮寄(SF026176547808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依职权追加鼎城区鑫宝庆建材批发中心为第三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鼎城区鑫宝建材批发中心举报函的回复》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0月,我司广州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受“ARROW 箭牌”、“箭牌”等系列商标权利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商标权利人)委托,依据《商标法》第5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被申请人举报辖区“鼎城区鑫宝庆建材批发中心”(下称被举报人)销售标有“箭牌电器”字样的浴霸商品,其依法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职责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立案查处。
10月14日,申请人接被申请人书面举报函的回复:举报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概述):“被举报涉案商品不构成侵权;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浴霸产品上所标示的“箭牌电器”、“箭牌”字样未标示有R标记;同时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不予立案”。我司系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代理人,因权利人与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根据权利人授权依法向贵政府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权,该项具体行政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或纠正。
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ARROW”箭牌卫浴隶属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具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家居品牌,也是中国规模较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之一,为树立“ARROW 箭牌”产品的品牌形象,截止目前,公司先后投入数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广告宣传。同时,因为优良的产品品质及完美的售后服务保证,深受广大消费者所青睐,成为中国陶瓷洁具行业的标志性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公司系第11类“ARROW”、“箭牌”、“箭”等注册商标权利人,2008年“ARROW”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系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受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代理其在全国范围内对侵害其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合法的维权措施及履行代理人职责,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标有“箭牌电器”字样的浴霸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涉嫌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被举报人所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系同一种商品(浴霸);其次,被举报人所销售的商品上单独、突出将与权利人相同注册商标“箭牌电器”(备注:根据法律规定,“电器”属行为通用名,可忽略不计,以下简称“箭牌”字样)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明显有攀附“箭牌”系列商标商誉的恶意,该使用方式客观上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权利人公司商品或与权利人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授权的特定商业关系,并使被举报人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客观上也形成了上述效果,显然属于字号权利的不当扩张,已经超出合理使用企业字号(市场主体)的范畴,构成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与权利人合法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违法行为,依法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相关法律规定,被举报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依法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产品上“箭牌电器”、“箭牌”标示上未标注R(注册商标标志)为由,认定其未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依法无据,同时,也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箭牌”系列商标是权利人用于识别与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营业标识,且权利人的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其作为商标及商品名称的“箭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箭牌”的标识来识别权利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最终达到识别商品的来源的目的。被举报在对权利人标识并无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销售标有“箭牌”字样或标志的商品,具有明显的搭原告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举报人所售商品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造成市场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所列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司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涉案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属事实不清。
3、与被诉商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9369218号)于2022年8月1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认“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宣告无效(详见附件1),同时,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时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构成与权利人公司“ARROW”驰名商标的复制或摹仿而不予注册;另,与被诉商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于2023年10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撤销。(详见附件2)
4、退一步讲,既使按被申请人行政决定中所认定的被举报人所售被诉产品上单独、突出使用的“箭牌电器”系为了说明该产品属于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标注了该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法律法规规定,被举报所售商品将“箭牌”单独、突出标注在其商品上的行为,属于将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情形,显然与权利人“箭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能,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侵权认定,未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彻实保护,其不认定被举报人所售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于法无据,系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函,称被举报人鼎城区鑫宝庆建材批发中心(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标有“箭牌电器”、“箭牌”字样浴霸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ARROW”“箭牌”等注册商标专用权。9月23日,被申请人联合公安,在申请人的带领下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的基本事实为:被举报人从2023年9月开始从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案涉商品进行销售,采购商品时,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向被举报人提供了自身资质材料、商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案涉标识的商标注册证书,被举报人履行了销售者进货查验的义务。现申请人以案涉商标于2023年10月25日被撤销为由,认为案涉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认定被举报人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同样侵犯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然经调查,结合本案基本事实并经集体讨论,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理由如下:1、涉案标识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被举报人在涉案浴霸产品及宣传上使用涉案标识“箭牌电器”“箭牌”字样时并未标记注册商标“R”,其行为实质上是对商品生产商家为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的描述性使用,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2、案涉标识未突出显示,缺乏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来源。案涉产品在标注“箭牌”字样时无论从文字间距、字体大小、颜色设置、位置关系上均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形,而且案涉产品同时标注了该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从外观包装上并不足以引人误解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3、另据查,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编号3889420号商标的时间(2006年1月14日)早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2013年4月7日)以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箭牌”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2012年4月14日),“箭牌”商标在被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登记名称使用前尚无影响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生产商存在攀附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或存在不正当竞争。以上,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第三人是合法途径正规渠道购进案涉商品,厂家也提供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第三人对于商标纠纷毫不知情,也将案涉商品全部退回厂家。
第三人同时提交了自己和生产厂家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案涉室内取暖器商标注册证和退货物流凭证等证据
审理查明:2024年1月1日,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箭牌集团)与申请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箭牌集团委托申请人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代理其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采取一切必要的维权手段(包括不限于行政投诉),制止并消除侵犯其名下商标、专利、版权、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权益的各种行为(如生产、制造、销售、使用假冒/仿冒/侵权商品、不正当竞争等),处理调查取证、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等有关事宜。特授权申请人指派人员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面前履行代理人职责,负责具体接洽、对接沟通并办理各种必要事宜,准予且确认一切合法行为…。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授权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另,箭牌集团拥有以下注册商标:1、“ARROW”第1354310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截止)。注册日期2000年01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1月13日”,“ARROW”注册商标于2008年3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认定为驰名商标;2、“箭牌”第9029209号商标注册证,该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盥洗室;浴霸(截止)。注册日期2012年04月14日有效期至2032年04月13日”;3、“箭牌”第44626114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载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浴缸喷水口用儿童安全保护盖;厨房洗涤槽;带有清洁水喷头的座便器组合;电加热毛巾架;浴缸;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浴霸;淋浴隔间(截止)。注册日期2021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31年05月06日”;4、“ARROW 箭牌”第903347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转让至箭牌集团,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截止),该商标将有效期续展注册至2034年05月13日。
2024年9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销售销售标有“箭牌电器”字样的浴霸商品,其依法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职责对第三人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立案查处。9月23日,被申请人至第三人处调查,发现第三人仓库存放着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该司成立2013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殷明良)生产的带有标识字样的室内取暖器暖霸,第三人现场提供了自己和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购进暖霸的支付凭证和“箭牌”第3889420号商标注册证。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扣押第三人的172箱室内取暖器的常鼎市监扣押〔2024〕4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9月30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使用“箭牌”商标标识的室内取暖器并退回生产厂家的常鼎市监责改〔2024〕4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解除扣押。10月14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鼎城区鑫宝庆建材批发中心经营者刘和平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及相关资料。初步分析得知,刘和平履行了作出相关经营者的相关义务,无主观故意销售涉嫌侵犯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结合本案基本事实,经集体讨论形成以下意见:1.本案所涉标识‘箭牌电器’、‘箭牌’字样的浴霸产品,未标识R标记;2.扣押产品外包装上含有‘箭牌电器’字样,主要说明该产品属于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且标注了该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该产品从外观包装上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违法行为。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调查,并对所涉扣押物品依法予以解除扣押”的《举报回复》。
另查明:“箭牌”第388942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殷明良、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第11类小型取暖器;冰箱;气体打火机;电暖器;冰柜;冷冻机;提灯(截止)、注册日期2006年01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2023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商评字[2021]第0000277529号《关于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另本机关与第三人确认案涉室内取暖器(暖霸)主要用于卫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照片显示案涉室内取暖器外观与箭牌集团的浴霸相似,其用途功能亦相似。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案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9月23日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9月30日决定举报不予立案,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即案涉《回复》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其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举报第三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事实是否成立即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实体内容是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人箭牌集团已注册了“ARROW”“箭牌”“ARROW 箭牌”等商标,其中“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实行专有权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亦对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作了补充细化规定。案外人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取暖上标有字图形样的商标注册标记,该标记的英文图形部分从外观上与“ARROW”商标相似或相仿,标记“箭牌电器”中“箭牌”与注册商标“箭牌”完全相同,且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的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商标专有权不复存在,而案涉室内取暖器于“箭牌”系列商标使用商品浴霸相似,故其在生产的商品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而本案第三人对外销售嘉兴市箭牌电器有限公司的有标记的室内取暖器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第3889420号“箭牌”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未进行充分全面调查核实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回复》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第三人(被举报人)作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了证明其自身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证据,且已履行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箭牌’商标标识的室内取暖器并退回生产厂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实际已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其内容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应将举报处理情况依法如实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与其举报实际处理情况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鼎城区鑫宝建材批发中心举报函的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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