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司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文*亮,身份证号码:43070219*********,执业证号:31808070900023,执业机构:蓝天法律服务所,住址位于武陵区芷兰街道腰路铺社区。
根据当事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涉嫌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9月1日与常德市鼎城区鼎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负责代理其与王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务,约定代理费为4000元,同时约定如能将事故认定书中逃逸情节规避,则鼎利公司另行支付你3万元代理费。你收到鼎利汽车公司的4000元代理费后,以蓝天法律服务所名义开具了4000元收据,但后续鼎利公司又分别在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1月9日分别给你转账4000元、10000元、3000元,后面收取的共计17000元均转账给你本人,未以蓝天法律服务所名义开具任何收据或发票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关于“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处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文功亮与鼎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鼎利公司于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9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1月9日分别给文功亮转账4000元、4000元、10000元、3000元共计4笔转账记录截图;2023年9月1日蓝天法律服务所开具给鼎利公司4000元的收据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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