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5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白马坪村第一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负责人:罗立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鼎公信回复字〔2024〕102号)不服,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其反映的第一个问题重新审查认定。经审查,申请人反映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对办案民警进行行政追责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关于胡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的第一个问题为信访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且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对其工作人员管理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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