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2号
申请人:湖南云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志群,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服务中心,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311号。
负责人梁宋云,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常鼎征缴中心催字〔2024〕11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常鼎征缴中心催字〔2024〕11号《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记载“……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缴的,本中心将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强制催缴。”该催告书系作出行政行为前的事前告知文书,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为其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而产生滞纳金等事实,有关部门将依据该事实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申请人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催告书是过程性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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