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4〕137号
申请人:卢思荣。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8675900)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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