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号
申请人:詹某某,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天福村3村民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龙泉街。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林,副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余,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常西综当罚字〔2025〕第0001号)(以下简称《当场处罚决定书》),于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退还款项,向车主道歉,完善有效行政执法流程。
申请人称:《宪法》规定,公民财产不容侵犯;行政强制措施无锁车这一项,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停妨碍交通才违法,因元旦前夜车辆较多,时代广场没有停车位,车停满,只能靠边停车,中间留了过往通道,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执法人员未向申请人出具执法证,且未进行短信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刘海俊和罗伟宾擅自作主以申请人的电话为空号为名,在申请人不知情时对其车辆进行锁轮毂,贴罚单的处罚,因要送家人被迫交钱先解锁,但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进行了不合理处罚的备注说明,这是利用职位之便行使权力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在长沙、常德市区均在联系车主未果的情况下,通过交通部门通过车牌号发短信给车主,还同步到交管12123,长沙、常德市区没有任何联合部门敢擅自作主开处罚决定书,地方上为什么有这种权力。地方性法规也得按规章制度及流程办事,而不是找个理由,先损害公民财产,以锁车方式牟私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作为案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就申请人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将车牌为湘JYC251机动车违法停放于西洞庭农商行前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农商行前坪有划定的停车泊位,申请人未将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申请人违法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由于无相关平台和资源,执法人员在现场按喇叭示意,多次拨打车主电话无法接通,现场喊话车主,车主未出现驶离车辆。为避免车主逃避执法,同时固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将涉案车辆以锁车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执法人员锁车后在现场等候。车主持告知单在执法办公室接受处理,根据违停事实、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接送亲属,停车时无空位,该申辩理由未被采纳。罚款是罚缴分离,缴纳罚款后开锁。
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申请人违法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的车牌为湘JYC251的机动车停放在西洞庭管理区常德路农商行前坪,未停放在施划的停车泊位,联系车主未果,作出《违法停车告知单》张贴于车辆上,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通知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后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办公场所,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罚人民币100元。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该《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故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实体问题。《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申请人未将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违反了该规定。关于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停妨碍交通才违法,元旦前夜车辆较多,停车位停满,只能靠边停车,中间留了过往通道,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主张,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该处占用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空间,迫使他们不得不绕行或避让,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交通拥堵,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故对申请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被申请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并无不当。
三、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本案申请人称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向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证明其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上述权利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无锁车这一项的主张,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对锁车行为不服,应当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月1日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常西综当罚字〔2025〕第000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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