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11号
申请人:谭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莫家铺村跃进组。
委托代理人:苏惠,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阳明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梅小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建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君,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南宏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高新区飞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一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十三组(原莫家铺村跃进组)村民。2020年1月16日,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十三组作为甲方、黄一员和黄杰作为乙方、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山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鼎城区石板滩镇雷家铺村十三组谭家对门小儿湾山面积为104.96亩的山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用于取土、采挖山砾或植树造林,经营权流转期限为15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后黄一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湖南宏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在该承包地进行雷家铺矿区建筑用砂(砂卵石)矿采矿活动。宏源公司的开采范围,距离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仅有不到100米,远远低于安全距离,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活,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EMS(单号:1250524906210)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宏源公司的违法开采行为及相关部门及人员违法验收和****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签收。但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涉及的宏源公司系常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企业,被申请人无处理权;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将该申请移送至常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并于11月4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告知被申请人对该申请涉及的事项无处理权,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已移送给常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答复不属实。
二、申请人就完全相同的事项,向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也提交了《申请书》,该申请请求与给被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中的请求完全一致,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书面“复函”的方式进行了回复。申请人的申请已由常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书面答复,常德市应急管理局的其他下属单位不应再进行重复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250524906210)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职事项为:对湖南宏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撤销对该矿场的验收合格手续,并将履职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该《申请书》,将该履职申请转送至常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并于11月4日通过电话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该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以电话方式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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