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金霞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罗立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4〕第116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月23日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违法拘留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3237.08元。
申请人称: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14日,于某某为博取流量,故意在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家人儿女恶意的进行侮辱诽谤,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对于某某行政拘留7日。10月29日拘留期满后,于某某于当日上午9时继续发布侮辱诽谤申请人以及其家人的作品,直至2024年11月16日上午10点17分,此间申请人多次至玉霞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均以之前处理过于某某为由拒绝申请人的报警。11月16日10时17分,申请人发现于某某除了诽谤侮辱申请人外,开始故意挑衅申请人,要与申请人约架,在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机构保护的前提下,申请人不得不发布一个讲述于某某家庭情况的视频作品,对其进行回应,以达到遏制其继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目的。但是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以诽谤为由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不服。理由如下:1.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作品不具备诽谤性质。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记录的“视频中刘彬诽谤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没被于某某克死”纯粹属于断章取义,从视频的全文来看,申请人视频中所说的内容没有恶意贬低他人人格,不具备诽谤的性质。2.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于某某作品的行为是于某某长期在互联网上侮辱诽谤申请人所引发的不得以的行为,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3.于某某在2024年11月16日10时17分左右先发布了一个关于申请人的视频,视频内容“刘矮子,你天天在网络上哔哗赖赖,敢去陬市约远纪,有胆子来漆河约劳资波,哎,估计你矮子刚也没的那个胆量,要是谁和劳资约架,劳资立马就去,不像矮子刚遇到比自己厉害的,只会认怂”,于某某发布该视频的目的就是为了与申请人约架而故意挑衅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不可能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此前申请人多次找到鼎城区玉霞派出所要求解决处理于某某的违法行为,但是鼎城区玉霞派出所一直以于某某刚刚被拘留过为由不予处理。申请人眼看于某某原来的在网络上对申请人侮辱诽谤行为,变本加厉的变成了要与申请人现实中约架,此前申请人就因为被网暴患有焦虑症,申请人不得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无法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时,采取了相应合理的自力救济行为,于2024年11月16日10时49分发布了作品,阐述了于某某的基本情况,以期望达到震慑于某某,使其停止继续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内容虽然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但是申请人没有对其进行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依据2023年9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时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4.被申请人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致使申请人身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保护的境地。申请人所发布的视频内容是申请人在到玉霞派出所报警后玉霞派出所不依法立案,该派出所杨所长在与申请人沟通过程中讲述给申请人的内容,并不是申请人故意捏造或明知是故意捏造而故意散布的。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过错。5.申请人之后也及时主动删除了该作品,属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3年9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申请人有法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是被申请人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无故拒绝,强行拘留,据此,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理由:一、基本案情2024年11月17日11时许,受害人于某某到玉霞派出所报案,称抖音博主“**金刚”在抖音上发视频对其进行诽谤,并提交相关证据。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抖音博主“**金刚”系玉霞所之前办理的“刘某被诽谤案”中的受害人即申请人刘某。办案民警王某某打电话给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到玉霞派出所来接受调查处理。申请人称在外省,一时还回来不了。2024年11月29日9时许,申请人来到玉霞派出所。民警依照办案程序带申请人到区公安局执法办案区体检、接受询问。经调查查明,2024年11月16日10时,申请人使用抖音账号:*****1995,抖音名称:“**金刚”发布视频。视频中申请人诽谤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才没被于某某克死等言论。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抖音“**金刚”账号截图、户籍身份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是典型的诽谤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鼎公(玉)决字〔2024〕第11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送交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二、申请人反映的到案情况以及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事实是:申请人到案情况在前面的基本案情中已有介绍。其提出的暂缓行政拘留执行问题,申请人因对处罚不服,要求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申请人认为其不符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条件,对其申请不予批准,当日将其送到拘留所执行。三、申请人认为其在网上发布的作品不属于法律定义上的诽谤性质问题。事实是:2024年11月16日10时,申请人使用抖音账号:*****1995,抖音名称:“**金刚”发布视频。视频中申请人诽谤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才没被于某某克死等言论。其视频内容已经译成文字附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受害人于某某的父母均健在,且于某某并没有因盗窃被处罚的前科。申请人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的问题。被申请人一直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之前,于某某在信息网络上诽谤申请人,申请人报案后,于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不存在不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五、申请人称发布的作品不能精准到被侵害人于某某的问题。根据视频内容译成的文字内容,可以清楚地精准地确定受害人于某某。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6日10时,申请人使用抖音账号:*****1995,抖音名称:“**金刚”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申请人视频中传播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才没被于某某克死等言论。该视频被53人点赞、被18人评论、被10人收藏、被13人转发。11月18日12时,于某某至被申请人玉霞派出所报警称抖音博主“怒目金刚”在抖音发布诽谤自己的视频并提交了视频截图和视频等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于某某在调查询问中表示“怒目金刚”视频中言论不属实,属于诽谤。被申请人立案后电话通知申请人调查询问。11月29日,申请人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问询,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传唤证,被申请人出具传唤证后申请人接受调查询问。申请人在询问中表示抖音名为“**金刚”的抖音账号*****1995为其所有,并承认其于2024年11月发布过有关于“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才没被于某某克死”言论的视频。11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治安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人利用抖音短视频网络平台散布他人“于某某父母双亡、从小偷鸡摸狗,因为爷爷八字硬才没被于某某克死”等不实言论的行为构成诽谤他人,该行为有申请人发布的视频资料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为证。《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对于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22〕6号)中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第四十八条“诽谤行为”第3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节较重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发布于某某相关言论视频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已穷尽一切合法救济手段后无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即行使私力救济的条件,故不能作为其免责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接到案涉警情后履行了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等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损害。本机关在前文已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与合理性均予以认可,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符合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条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玉)决字〔2024〕第1167号],同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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