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单位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 经营者 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 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 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 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 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 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 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 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 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客运经营 者(含班车 客运经营 者、包车客 运经营者、 旅游客运 经营者、巡 游出租汽 车客运经 营者、网络 预约出租 汽车客运 经营者)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的 监管(市、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 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3.对省际旅客、危险品 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行为的监管(省、 市级) 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的监管(市、县 级) 5.对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2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客运 站经营 者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 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 行监督检查。 | 客运站经营者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 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 监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3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货物 运输经 营者、货 运源头 单位的 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 货物运输 经营者(含 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 者、危险货 物运输经 营者、放射 性物品运 输经营者)、货运源头 单位 | 危险货物: 1.对危险货物专用库 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 为的监管(省、市、县 级) 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3.对装卸、储存没有安 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 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 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 货物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 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 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 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 运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5.对未将危险货物储 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 等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6.对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经营的监管(市、县 级) 7.对危险货物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 管(市、县级) 9.对未建立危险货物 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0.对储存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1.对未对其铺设的危 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 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 测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2.对危险货物专用库 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 管理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放射性物品: 1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的监管(市、县级) 1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市、县级) 综合类: 1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 监管(县级) 16.对未制定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 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 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7.对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 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8.对未在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 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19.对未在取得从业资 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 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20.对未按规定报送从 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21.对主要安全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交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4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货运 站场经 营者的 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 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 行监督检查。 | 货运站场 经营者 | 对备案手续、运营服 务、实施设备、安全生 产等方面的监管(省、 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5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 车维修 经营者 的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 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 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 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 修经营者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监管(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6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 车驾驶 员培训 机构的 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 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 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 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 机构 |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经营的监管(县级)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 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7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机动 车检验 检测机 构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 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 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观、公 正、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 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机动车检 验检测机 构 |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 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2.对机动车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管(省、市、 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8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平台 运营企 业的行 政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 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平台运营 企业(含网 约车平台 公司、网约 车聚合平 台、监控平 台、货运平 台、客运平 台)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 制度、人员配置、平台 功能、运维情况、数据 处置等情况的监管交 通运输部门(省、市、 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9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公路 养护企 业的行 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 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 公路养护 企业 |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资质审批监管(省级) 2.对公路养护企业的 监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4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0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涉路 施工企 业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涉路施工 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 批的监管(省、市、县 级)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 批的监管(省、市、县 级) 3.对跨越、穿越高速公 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 工单位跨越、穿越高速 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路等设 施的行政检查(省、市、 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6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1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 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 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 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 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 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 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 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 项目建设 单位、施工 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试验检测 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 监管(省、市、县级) 2.对项目建设单位国 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的监管(省 级) 3..对项目建设单位国 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的监管(省 级) 4..对建设单位将工程 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 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5.对港口项目单位组 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6.对使用政府投资的 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 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7.对公路建设工程概 算、预算、决算的监管 (省、市、县级) 勘察设计单位: 8.对公路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 管(省级) 9.对勘察设计单位勘 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 查(省、市、县级) 10.对国家重点水运建 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 管(省、市、县级) 1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 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行为的监管(省级) 12.对公路工程设计变 更管理台账的监督检 查(省、市、县级) 施工单位: 13.对建设工程施工单 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 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 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 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 运输领域)(省级) 14.对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 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 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 领域)(省级) 1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 的监管(省、市、县级) 监理企业: 16.对监理企业及监理 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17..对公路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的监管(省、 市、县级) 18..对权限内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 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省、市、县级) 19.对水运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的监管(省级) 20.对公路水运工程监 理企业利害关系人的 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 监管(省、市、县级) 试验检测机构: 21.对公路工程试验检 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 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 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省、市、县级) 22.对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 定监管(省级) 23.对公路水运工程检 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 室的监管(省、市、县 级) 24.对权限内公路水运 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 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管(省、市、县 级) 25.对权限内公路工程 造价控制的监管(省、 市、县级)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 (综合类): 26.对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 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 查(省、市、县级) 27.对使用政府投资的 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 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 监管(省、市、县级) 28.对公路建设市场的 监管(省、市、县级) 28.对权限内公路工程 造价控制的监管(省、 市、县级) 30.对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 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 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 领域)(省级) 31.对公路、航道、港 口、地方铁路、铁路专 用线(含专用铁路)等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2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 建设工 程安全 生产领 域从业 单位的 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 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 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 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 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 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 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 从业单位、 工程施工 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 港口危险 货物项目、 公路建设 施工单位、 航道管理 单位、航运 企业、通航 建筑物管 理单位、船 闸运营单 位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 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 检查(省、市、县级) 2.对主要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 监管(企业责任)(省、 市、县级)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 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 求的监管(省、市、 县级)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 监管(省、市、县级)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 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管(企业用人责 任)(省、市、县级)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 监管(省级)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行为的监 管(交通运输领域) (市、县级)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 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 (企业责任)(省、 市、县级) 9.对公路、航道、港 口等综合交通工程安 全生产的监管(省、 市、县级) 10.对航道相关工程 影响通航条件的监管 (省、市、县级) 11.对违反航道通航 评价规定未整改的监 管(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 位: 12.对公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13.对未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的监管 (省、市、县级) 14.对未提供标准劳 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省、市、县级) 15.对危险作业未安 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 管(省、市、县级) 16.对未设安全警示 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 管(省、市、县级) 17.对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管(省、 市、县级) 18.对与航道有关的工 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的监管 (省、市、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19.对监理未审查安 全技术措施、专项方 案的监管(省、市、 县级) 20.对监理未落实安 全监理责任的监管 (省、市、县级) 港口危险货物项目建 设单位: 21.对港口危货建设 项目安全条件的监管 (省、市、县级) 22.对港口危货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管 (省、市、县级) 23.对未进行安全评 价的监管(省、市、 县级)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 24.对公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25.对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管(省、 市、县级) 航道管理单位: 26.对侵占、破坏航道 或航道设施的监管 (省、市、县级) 27.对未及时清除影 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 时设施残留物的监管 (省、市、县级) 28.对在航道和航道 保护范围内采砂,损 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29.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 门批准,或不按照批 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 方式在通航河道内挖 取砂石泥土、开采砂 金、堆放材料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航运企业/船舶运输 公司: 30.对触碰航标不报 告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31.对实施危害航标、 危害航标辅助设施或 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2.对危害航道通航 安全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33.对专用航标设置、 撤除、位置移动和其 他状况改变情况的监 管(省、市、县级) 通航建筑物管理单位 /船闸运营单位: 34.对通航建筑物运 行的监管(省、市、 县级) 35.对船闸运营单位 的监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3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交通 建设工 程招投 标领域 建设单 位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 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 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 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交通建设 工程招标 单位、招标 中介结构、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 从业单位 |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 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 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 行政检查(省、市、县 级)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 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行为的监(省、市、县 级)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 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 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4.对建设工程项目必 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 露标的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6.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 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 证金及利息行为的监 管(交通运输领域)(省 级) 7.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 投标人行为的监管(交 通运输领域)(省级) 8.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 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 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为的监管(交通 运输领域)(省级) 9.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加投标行为的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省 级) 10.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 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11.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 投标文件行为的监管 (省级) 12.对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 进行招标行为的监管 (省级) 13.对水运工程建设项 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 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 行为的监管(省级) 招标中介机构: 14.对建设工程项目招 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 通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建设单位: 15. 对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单位的监管(省、市、 县级) 16.对建设单位将工程 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 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评标委员会: 17.对建设工程项目评 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 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18.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行为的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省 级) 19.对建设工程从业单 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 行政检查(省级) 20.对建设从业单位越 级(无证)承揽工程行 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 输领域)(省级) 其他: 21.对收受建设工程项 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 信息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22.对泄露应当保密的 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和资料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23.对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招标业务行为 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24.对迫使承包方以低 于***竞标等行为 的监管(交通运输领 域)(省级) 25.对建设工程项目中 标后不按规定履行后 续流程行为的监管(交 通运输领域)(省级) 26.对公路工程建设合 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 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 交通运输综合 执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4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港口 及码头 运营企 业、港口 理货业 务经营 人以及 从事船 舶港口 服务、港 口设施 设备和 机械租 赁维修 的经营 人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 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 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 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 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 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 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 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 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 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 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 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 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 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 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 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 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 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 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 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 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 | 港口及码 头运营企 业、危险化 学品仓储 及运输企 业、船舶运 营企业、船 舶污染清 除单位、危 险化学品 装卸作业 企业、港口 理货业务 经营人以 及从事船 舶港口服 务、港口设 施设备和 机械租赁 维修的经 营人 | 1.对用于危险化学品 运输作业的内河码 头、泊位不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或者 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 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 离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2.对船舶污染港区水 域作业的监管(市、 县级) 3.对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 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 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4.对港口经营人违反 安全生产的规定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5.对未经批准从事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6.对港口内进行危险 货物的装卸、过驳作 业的监管(省、市、 县级) 7.对港口理货业务经 营人违规兼营货物装 卸经营业务、仓储经 营业务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8.对经营港口理货业 务的监管(省、市、 县级) 9.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0.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 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 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 险货物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1.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2.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作业未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3.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 进行评估、监控,或 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4.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 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15.对两个以上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 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和协调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16.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 者稳定剂作业前,未 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和作业船舶等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17.对未将危险货物 储存在专用库场、储 罐内等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18.对在港口进行可 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 安全的施工作业或未 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19.对装卸国家禁止 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 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 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0.对未建立危险货 物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21.对未在取得从业 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 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22.对拒绝、阻碍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 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23.对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安装、使 用安全设施、设备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省、市、县级) 24.对港口经营情况 的监管(省、市、县级) 25.对危险货物的储 存方式、方法或者储 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26.对未在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行为的监管(省、 市、县级) 27.对未及时、如实提 供港口统计资料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28.对未按规定报送 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29.对储存危险物品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0.对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 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1.对危险货物港口 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 监管(省、市、县级) 32.对未对其铺设的 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 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3.对危险货物专用 库场、储罐未设专人 负责管理等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34.对主要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35.对港口危险货物 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的监管(省级、 市级) 36.对未将安全评价 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 港口管理部门备案等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7.对未按规定向港 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 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38.对未制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或未配 备充足、有效的应急 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 的监管(省、市、县级) 39.对港口非深水岸 线使用的监管(省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 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 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 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 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 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 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 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 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 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一)进入并检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 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责令 立即停止使用;(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及时通知或者退回作 业委托人处理;(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 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 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五)发现违法违章作业行为,应当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七)经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 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
15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涉航 作业企 业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 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 作。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 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 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航作业 企业 | 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 航道设施行为的监管 (省、市、县级) 2.对未及时清除影响 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 设施及残留物的监管 (省、市、县级) 3.对在航道及保护范 围内采砂损害通航条 件的监管(省、市、县 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6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船员 服务机 构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 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 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 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 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 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 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 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 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 舶,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保证运输安全。 | 船员服务 机构、船舶 运营企业、 内河船舶 相关企业 | 1.对船员服务簿持有 的监管(省、市级) 2.对从事内河船舶船 员服务业务备案的监 管(省、市、县级) 3.对未按规定报送从 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 管(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7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国际 航运企 业的行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 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 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 止,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 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 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 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 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 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 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 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 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外国船舶 运输企业、 国内船舶 代理企业, 中资国际 船舶管理 企业、兼营 国际船舶 管理业务 的航运企 业、中资国 际船舶管 理企业,船舶运营企 业、港口经 营企业 | 1.对外国籍船舶经营 国内港口间运输和拖 航的监管 (省、市级) 2.对经营国际船舶管 理业务(中资)的监管 (省、市级) 3.对国际船舶及港口 设施保安证书的监管 (省、市、县级) 4.对船舶进出港报告 的监管(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8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保险 或财务 担保、船 舶污染 事故技 术鉴定、 船载化 学品安 全运输 条件评 估第三 方服务 机构的 行政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 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 学品运输的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 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 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二)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三)较 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 构负责调查处理;(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 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 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 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 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 作。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 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保险公司 或财务担 保机构、船 舶污染事 故技术鉴 定机构、船 载化学品 安全运输 条件评估 机构 | 1.对内河运输危险化 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 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 明的监管(市、县级) 2.对船舶污染事故技 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 定结论的监管(省、市 级) 3.对船载化学品安全 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评 估报告的监管(省、市 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19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水路 运输经 营者的 行政检 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 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 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 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 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 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 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 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 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款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 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 诚信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 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 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 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 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 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 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 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 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 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 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 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 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 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 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 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客船运输 经营者、危 险品船运 输经营者、 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 者、危险货 物运输企 业(含常压 液体危险 货物从业 单位)、水 运“三资” 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 | 经营资质监管: 1.对省际旅客、危险品 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管 (省、市、县级) 2.对省内客船、危险品 船营运资格的监管 (省、市级) 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的 监管(市、县级) 4.对普通货船运输和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资质的监管(省、 市、县级) 5.对从事国内水路运 输业务的 “三资” 企 业经营资质监管(省、 市级) 经营行为监管: 6.对普通货船运输和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行为的监管(县 级) 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行为的监管(市、 县级) 8.对省际旅客、危险品 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者 经营行为的监管(省、 市级) 9.对水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 管(市、县级) 10.常压液体危险货物 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市、县级) 11.对船舶进出港报告 的监管(市、县级) 12.对触碰航标不报告 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13.对危害航标及辅助 设施或影响航标效能 的监管(省、市、县级) 14.对危害航道通航安 全行为的监管(省、市、 县级) 人员资格监管: 12.对危险化学品水路 运输人员资格的监管 (省、市、县级)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 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20 | 鼎城区交通运输局 | 对水路 运输辅 助业务 经营者 的行政 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 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 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 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船 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 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经营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 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 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 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 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船舶代理 企业、货运 代理企业、 船舶管理 企业、航运 经纪企业、 无船承运 人与多式 联运经营 人、物流仓 储与理货 机构、船舶 供应与修 | 经营资质监管: 1.对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经营资质的 监管(省、市、县级) 经营行为监管: 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 监管(县级)理检验企 业、航运信 息技术服 务商、引航 与拖轮服 务企业 | 本年度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 每年3月底 前报经同 级司法行 政部门备 案审查的 涉企年度 行政检查 计划执 行 | 内设机构或交 通运输综合执 法机构 | 涉企行政 检查以属 地管辖为 原则、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县级 区域的,由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有重 大影响或 者跨市级 区域的,由省级交通 运输部门 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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