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府行复〔2025〕25号
申请人:陈卓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墟场
法定代表人周书礼,镇长
委托代理人肖瑞,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十依复〔2025〕1号),于3月12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月8日,本机关以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3月12日得知案涉回复。此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十美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信访维稳资金明细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涉及到了社会稳定敏感信息,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所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政府信息公开了并不会危及社会稳定。人民对于政府资金去向理应有知情权。人民有权利监督政府。政府不公开维稳资金明细,谁知道是不是自己把钱收入口袋?并且该答复书也不规范,没有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财政资金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23年被申请人的财政预算报告没有信访维稳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已经依法予以答复,已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十依复〔2025〕1号)。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数据局向被申请人转交申请人于2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线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记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十美堂镇2023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
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社会敏感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十依复〔2025〕1号),并送达申请人。
2023年3月10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主动公开“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的信息,其内容系可下载的信息:一是“430703801003_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_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的PDF格式文件;二是“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鼎城区部门预算公开表”的XLSX格式文件。2024年9月23日,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主动公开“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其内容系可下载的信息:“430703801003_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人民政府_2023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的PDF格式文件。以上主动公开信息的信息来源系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
在被申请人2023年度的财政预算中没有“信访维稳经费”、“信访事务”等涉及信访工作的项目。在主动公开的决算信息中有一笔科目编码为2010308科目名称为信访事务的5万元的收支,该项目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记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已查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十美堂镇2023年度信访维稳资金明细”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该条款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的案涉回复,属于未查清主要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另被申请人在2023年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涉及到“信访事务”资金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社会大众均可以通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dingcheng.gov.cn/)进行自主查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3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鼎十依复〔2025〕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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